一、客体要件:侵犯的法益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一夫一妻”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直接破坏了这一制度,损害了社会伦理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二、客观要件:行为表现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形之一:
法律重婚:
有配偶者(即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例如:甲已与乙登记结婚,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
事实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例如:甲已婚,但长期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甚至举办婚礼、共同生育子女等。
关键点:
事实重婚需满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条件,仅偶尔同居或秘密同居不构成重婚罪。
若一方已婚,另一方明知其婚姻状况仍与之同居,可能构成共犯(需结合主观要件判断)。
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
重婚罪的主体分为两类:
有配偶者:即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人。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即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例外情形:
若第三者不知对方已婚(如被欺骗),则不构成重婚罪。
临时姘居或单纯通奸行为,因缺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要件,不构成重婚罪。
四、主观要件:故意心态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具体表现:
有配偶者明知自己已婚,仍主动与他人结婚或同居。
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