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犯罪的量刑基础遵循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核心原则,这一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者积极策划、反复劝说,促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以主犯论处,量刑时需参照被教唆者所犯罪行的法定刑幅度,按照主犯的处罚标准执行。
教唆行为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在他人已有犯罪意图的基础上轻微怂恿,則可能以从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刑法明确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外界诱导的特点,为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遏制针对未成年人的教唆行为而设定的法定从重情节。
无论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何种作用,只要教唆对象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均需在对应量刑基础上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的量刑是教唆犯罪处罚中的特殊情形,需依据被教唆者的犯罪实施状态精准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情形即教唆未遂,具体包括被教唆者拒绝接受教唆、接受教唆后未实施犯罪行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教唆内容不一致等情况。
教唆未遂之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核心在于被教唆者未实际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完全显现,相较于教唆既遂,其危害程度更低。
但需注意,教唆未遂的从轻或减轻并非绝对,仍需结合教唆行为的强度、针对的犯罪类型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教唆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即便未遂,也可能仅给予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理。
此外,教唆者对被教唆者实施了威胁、强迫等高强度教唆行为,即便被教唆者未犯罪,也可能因行为本身的危害性较大,在量刑时从严把握从宽幅度。
除上述核心量刑规则外,教唆他人犯罪的量刑还需考量教唆者自身的法定情节,确保处罚的全面性与公正性。
教唆者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与假释;教唆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同时,教唆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类型直接决定量刑基准,教唆他人实施不同罪名的犯罪,需以该罪名的法定刑为基础,结合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未遂等情节调整量刑,如教唆他人实施盗窃罪与教唆他人实施抢劫罪,因两罪法定刑差异较大,最终量刑结果也会截然不同。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会考量教唆者的主观恶性,如是否为惯犯、是否针对特定群体教唆等,主观恶性较深的,量刑时会酌情从严,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