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为保障商标专用权的延续性,法律设定了续展程序:商标注册人可在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续展申请;若未在此期间办理,可额外享有六个月的宽展期。
续展申请经核准后,商标有效期自上一届届满次日起重新计算十年,且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续展程序的核心在于“时间节点”与“材料合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续展申请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若宽展期内提出申请,还需缴纳延迟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续展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核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商标是否处于有效状态等,一般不涉及实质性审查。
这一设计既保障了商标权的稳定性,也避免了因审查周期过长导致权利真空。
商标过期后,其专用权即进入“法律模糊地带”。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若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商标局将注销该商标,注销后原注册人丧失专用权。
在此期间,若继续使用过期商标,可能面临两重法律风险:
其一,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二,若他人已就该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原使用人可能因“恶意使用”被驳回权利主张。
然而,法律为商标续展设置了“缓冲期”。
在宽展期内,原注册人仍可提出续展申请,且在此期间使用商标通常不视为侵权。
但宽展期内的使用行为需满足“善意”与“非混淆性”条件:若使用方式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或恶意阻碍他人注册,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商标过期后,第三方能否抢注取决于“注销时间”与“主体资格”。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及司法解释,商标注销后一年内,原注册人享有“优先注册权”:若其在此期间提出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优先核准。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原注册人的品牌积累,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权益流失。
超过一年,商标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主体均可申请注册,但需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显著性”与“合法性”要求。
若第三方在商标注销后一年内抢注,原注册人可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维权。
行政途径方面,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抢注商标无效,理由包括“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司法途径方面,若抢注商标已获注册,原注册人可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张对方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