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时间的法定限制: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在时间维度上存在严格区分:
中止仅适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若因不可抗力、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等法定事由阻碍权利行使,且该事由发生于或持续至时效最后六个月,时效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补足六个月届满。
中断则可发生于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等行为,均可导致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零,重新起算三年时效。
二、法定事由的性质差异:
中止与中断的触发条件反映了对权利行使障碍的不同认定:
中止事由具有客观不可抗性,包括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继承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控制等。
这些事由均超出权利人主观控制范围,法律通过中止机制保障其救济机会。
中断事由则与权利人的主观行为直接相关,包括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
三、法律后果的实质区别:
中止与中断对时效期间的影响截然不同:
中止导致时效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补足剩余期间。
中断使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零,重新起算完整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