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骗贷款行为的定罪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定罪需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同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追诉标准。
从主体要件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罪的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上,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是区分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关键界限。
客体要件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
客观要件上,行为人需实施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具体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等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取贷款,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达到追诉标准,将依法定罪。
2025年司法实践中,定罪仍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标准,同时会结合行为人的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情节综合考量。
骗贷款罪的量刑需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分级判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及相关量刑指导意见,2025年司法实践中仍遵循该量刑框架。
根据法律规定,骗贷款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
(一)基本量刑档次,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加重量刑档次,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需结合骗取贷款的数额、造成金融机构坏账的金额、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及地方司法指引。
同时,量刑时会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弥补金融机构损失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是否存在累犯、多次实施骗贷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从重处罚情节,确保量刑与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骗贷款行为的维权需区分维权主体,即金融机构作为被骗方的维权与普通公民或单位作为被冒用、牵连的受害方的维权,二者维权途径存在差异,均需依托法律规定有序开展。
金融机构发现被骗贷款后,应先固定证据,包括贷款申请材料、虚假证明文件、资金流向凭证、与行为人沟通记录等,随后可采取多种维权措施:
(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交证据材料,请求公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通过刑事诉讼追赃挽损。
(二)行为人的行为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可通过民事诉讼向行为人主张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配合监管部门加强风险防控。
普通公民或单位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骗贷,或因其他原因被牵连卷入骗贷款案件,维权时需先收集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证据,如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证明、未参与贷款的证据、与骗贷行为无关的证明等,随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办理贷款的金融机构提出异议,说明被冒用或牵连的事实,要求金融机构暂停相关贷款流程、核实情况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被冒用身份骗贷的事实,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出具相关证明用于澄清自身责任。
(三)金融机构拒绝纠正错误或造成自身损失,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民事诉讼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其承担因审核不严导致的赔偿责任。
(四)个人信用记录因骗贷款行为受损,可凭公安机关证明等材料向征信机构申请异议处理,要求更正错误征信信息。
维权过程中需保持冷静,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确保维权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