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能否双赔,需先明确二者的核心差异,这是厘清赔付规则的基础,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团体意外险是企业为员工投保的人身保险,投保人为企业,被保险人为员工,保险标的是员工的生命或身体,保险金直接赔付给员工或其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企业作为投保人对员工具有保险利益,符合投保要求。
雇主责任险则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企业,保险标的是企业对员工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向企业支付保险金以弥补其损失。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员工的人身权益,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企业的赔偿责任,这种属性差异为双赔提供了法律基础。
从法律规定和保险原理来看,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可以实现双赔,二者的赔付互不冲突,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履行。
员工遭遇符合保险约定的意外时,可依据团体意外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这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意味着员工获得团体意外险赔付后,不影响其向企业主张其他赔偿责任。
员工的意外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企业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可在向员工赔付后,依据雇主责任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向企业支付的保险金是对其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补偿。
即便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仍可通过雇主责任险的赔付间接获得企业的赔偿,同时不丧失团体意外险的理赔权利。
需明确,双赔的核心在于两类保险保障的主体和利益不同,团体意外险是员工的个人保障,雇主责任险是企业的责任保障,二者不存在重复理赔的冲突。
实践中,员工应保留好意外事故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分别依据两类保险合同的要求申请理赔;企业在投保时应明确自身需求,避免混淆两类保险的保障范围,确保在分散风险的同时,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