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想让资金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确保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范畴,并通过规范方式存放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基于此,要存放的资金属于上述个人财产范畴,需注意单独存放并保留相关凭证。婚前个人存款应单独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避免与婚后共同收入混存,因为资金混存可能导致难以区分个人与共同财产的法律风险。
对于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抚恤金等,也应单独设立账户存放,明确其个人财产属性。
此外,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获得财产,需确保遗嘱或合同中明确载明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并将相应资金单独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收益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存放个人财产时需避免用于投资等可能产生共同收益的行为,或明确区分投资本金与收益的归属。
婚后收入是否属于转移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转移的金额、目的、方式及是否征得配偶同意等因素,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由此可见,婚后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处分权,但处分需符合合理范畴。
婚后将收入给予父母是出于赡养义务,且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已告知配偶并征得同意,属于合法处分行为,不构成转移财产。
但如果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婚后收入无偿转让给父母,且目的是为了在离婚时侵占另一方财产,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则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旦查实,在财产分割时需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即使是出于赡养目的,支付金额远超父母实际需求,且严重损害配偶合法权益,也可能引发财产纠纷,因此婚后处分共同财产给予父母时,应遵循平等协商、合理适度的原则,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
私房钱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核心取决于其资金来源及取得时间,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进行界定。
私房钱来源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例如将婚前个人存款私下留存,且未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则该部分私房钱仍属于个人财产。
私房钱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此类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私下留存作为私房钱,也不能改变其共同财产的属性。一方将婚后工资、奖金的一部分私下存放,该部分资金仍归夫妻共同所有。
私房钱来源于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范畴,则无论是否私下留存,均属于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私房钱的认定常因资金来源举证困难产生争议,一方主张私房钱为个人财产,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于个人财产范畴,如婚前存款的银行流水、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明确只归一方的赠与合同等。
无法证明资金来源,或资金与婚后共同财产存在混同,私房钱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对私房钱的归属有明确约定,可按照约定认定其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