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继子女对后妈的赡养义务并非当然存在,而是以“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为前提。
具体而言,需满足以下条件:
1、时间要件:
继子女在未成年时与后妈共同生活,且后妈实际承担了抚养责任。
继子女已成年独立生活(如年满18周岁),即使后妈进入家庭,双方通常不形成抚养关系。
2、行为要件:
后妈需对继子女提供经济支持(如生活费、教育费)、生活照料(如日常起居、医疗护理)及教育保障(如入学安排、品德培养)等持续性抚养行为。
仅存在婚姻关系而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继子女无法定义务。
3、身份要件:抚养教育关系需经法定程序或事实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会综合考量抚养时间、经济支持程度、教育保障情况等因素。
后妈在继子女未成年时未履行抚养义务,仅因婚姻关系成为“后妈”,继子女可依法拒绝赡养要求。
继子女对后妈的赡养义务具有“对向性”——若后妈未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继子女无法定义务;反之,若后妈实际抚养了继子女,继子女则需承担赡养责任。
1、未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形:
继子女成年后后妈才进入家庭,或虽未成年但未受后妈实际抚养(如由生父单独抚养),后妈无权要求继子女赡养。
此时,赡养义务仍由继子女的生父母承担。
2、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形:
后妈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履行了抚养义务,继子女则需在后妈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履行赡养义务。
拒不履行,后妈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支付赡养费;情节恶劣(如遗弃致后妈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