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的构成需符合法定的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大要件,缺一不可,其核心是对他人人格尊严与名誉权的刑事保护,同时严格限定犯罪范围,避免刑罚过度干预民事纠纷。
从客体要件来看,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与名誉权,犯罪对象仅针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益受损不构成此类犯罪,这一限定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
客观要件是诽谤罪认定的关键,要求行为人实施捏造虚构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且该行为需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并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捏造事实意味着诽谤内容完全无事实依据,若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便有损他人名誉,也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而非刑事犯罪;散布行为指在社会公开扩散,包括言语、文字、网络等多种形式,且需针对特定对象,无需指名道姓,只要能从内容中识别出被害人即可。
情节严重的认定需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信息传播的范围、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形,未达到该标准的诽谤行为仅需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主体要件方面,诽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这一规定与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特殊认定规则一致。
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且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具有败坏他人名誉的明确目的。
若行为人因过失将虚假信息误认为真实信息扩散,或无损害他人名誉的意图,均不构成诽谤罪。
需注意的是,诽谤罪通常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被害人需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被害人举证确有困难的,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