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驾驶人违反该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一次性记9分。
处罚的核心逻辑在于“故意性”与“危害性”。
驾驶人因客观原因(如货物意外滑落遮挡号牌)导致号牌被遮挡,且能及时纠正并主动说明情况,通常不认定为故意遮挡;但若驾驶人明知号牌被遮挡仍继续行驶,或通过加装防撞装置、备胎、长时间打开后备厢盖等方式主动遮挡号牌,则构成故意违法。
遮挡号牌行为伴随其他严重违法(如肇事逃逸、超速50%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驾驶人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拘留期限可延长至15日。
高速公路遮挡号牌的危害性显著高于普通道路。
一方面,高速车速快、车流量大,遮挡号牌的车辆易因“无约束感”实施超速、随意变道等危险行为,增加事故风险;另一方面,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遮挡号牌将严重阻碍警方追查,损害受害者权益。
2025年新规明确,在高速公路上故意遮挡号牌的,除适用普通道路处罚标准(罚款200元、记9分)外,若驾驶人存在超速、违法变道、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扣留机动车,直至驾驶人提供合法牌证或补办相应手续。
随着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普及,电子眼已成为查处遮挡号牌的重要手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集证据之日起3日内审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依法予以处罚。
电子眼抓拍遮挡号牌的处罚流程与现场执法一致:驾驶人需在收到违法通知后15日内接受处理,逾期将产生滞纳金;若对处罚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