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框架下,家庭成员的认定以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为核心。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其中“共同生活”需满足长期稳定、经济互助、精神依赖等实质要件。最高检在2025年新闻发布会中明确,婚前同居若具备“长期共同居住、扶助行为及实质家庭共同体特征”,即可被认定为家庭成员。这一认定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参照本法执行”的授权,将司法保护延伸至非婚姻关系领域,使精神虐待、经济控制等行为纳入家暴规制范围。
需注意的是,家庭成员身份的认定具有场景限定性。在反家暴领域,婚前同居关系可触发刑事责任(如虐待罪)与行政干预(如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财产分割、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同居双方仍被视为独立个体。例如,《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第1079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均不适用于未登记结婚的同居伴侣。这种“部分领域家庭成员化”的司法实践,既回应了社会对弱势方保护的迫切需求,也坚守了婚姻制度的法律底线。
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遵循“意思自治优先,法律兜底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若无约定,则按以下规则处理:
1. 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因同居关系转化为共有财产。
2. 共同财产按贡献分割
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若能证明出资比例或贡献差异,可按份共有。若双方共同经营所得收益,需综合资金投入、劳务付出等因素确定份额。
3. 债务承担区分用途
为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目的,否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法律虽未赋予婚前同居与婚姻同等的财产保护强度,但通过《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行为无效”等条款,仍可规制欺诈、隐匿财产等不诚信行为。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诉诸法院,由司法机关根据财产来源、贡献程度等因素裁量分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