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基础:
无论子女成年多久,只要存在未支付的抚养费,理论上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
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即使父母离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通过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出界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认定为需父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主体。
这一规定将抚养义务的适用范围从“未成年子女”扩展至部分成年子女,但明确排除了接受高等教育或具备劳动能力却未独立生活的情形。
三、实务争议:
司法实践中,关于成年人能否追索未成年期间抚养费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支持追索:部分法院认为,抚养费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旨在保障子女基本生存与发展权益。
即使子女成年,若父母未履行义务导致其未成年阶段权益受损,仍应支持追索。
限制追索:另一观点认为,抚养费的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抚养费的法益已消灭,追索权随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