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为此类行为的定罪提供了基础依据,该罪名聚焦于扰乱公共秩序的高空抛物行为,不要求必须危及公共安全,核心判断标准为情节严重。
从司法认定来看,情节严重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比如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抛物行为,或多次实施抛物行为经劝阻仍不停止等,即便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只要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就可构成高空抛物罪,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但需注意的是,若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更重罪名,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当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且抛物行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时,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相关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加重处罚。
而当抛物行为是为了伤害、杀害特定人员时,定罪将转向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此时判断的核心不再是公共安全,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针对特定对象的伤害或杀害意图,以及该意图与危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若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砸到人,致人死亡、重伤的,则需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此类情形下,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并非积极追求或放任,而是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此外,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
法律同时明确,具有多次实施、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等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这一系列规定构建了层次分明的定罪体系,既精准打击各类高空抛物行为,也为受害者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