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庭撤诉后诉讼费仍需缴纳,但可依法享受相应减免,核心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根据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需预交诉讼费,该费用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用于保障司法程序运行。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这一规则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多数案件类型,但具体操作需结合法院裁定与地区规定。
具体而言,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且按照预交金额的50%缴纳,剩余部分由人民法院退还原告。原告预交诉讼费后未按规定期限申请撤诉,或撤诉申请未获准许,仍需按全额承担诉讼费。
需注意的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撤诉,已收取的诉讼费通常不再退还。
此外,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如属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案件的当事人,或经济确有困难无法缴纳诉讼费,可在撤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经法院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减免。
未开庭撤诉后律师费是否退还,核心取决于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则约束,法律未作统一退还规定。
律师费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时,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本质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对价。
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开庭撤诉可退还律师费或约定了具体的退还比例、条件,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退还;合同中未约定撤诉时律师费的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律师费不予退还。
从法律角度而言,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开展案件分析、证据梳理、文书撰写、与法院沟通等前期工作,已履行部分代理义务,有权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但律师尚未开展任何实质性代理工作,或存在拖延、懈怠等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律师违约为由主张部分退还律师费。
需注意的是,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是处理律师费退还问题的首要依据,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应明确约定该类情形的处理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