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八条,冤假错案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再审:
1、向法院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终审法院提交申诉状,附原裁判文书、新证据等材料。
法院应在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等九类情形之一的,应决定重新审判。
2、向检察院申诉:
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复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可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一条,检察院对重大冤假错案可直接启动监督程序,突破级别管辖限制。
3、法院依职权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或本院院长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此机制体现了司法系统内部纠错的主动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对跨区域重大案件的提级审查。
对造成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我国实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追责原则,依据《刑法》《法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构建多层次责任体系:
1、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故意徇私枉法、伪造证据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或“玩忽职守罪”。
2、纪律责任: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失职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工作失职)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滥用职权)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如法官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撤职或开除。
3、职业责任:
根据《法官法》第四十八条,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存在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惩戒委员会可依据《法官惩戒程序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专业审查,提出惩戒建议。
冤假错案受害人可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但需注意时效限制:
1、请求时效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侵犯其权益之日起计算。
相关诉讼程序未终结,时效自程序终结之日起算。
2、特殊情形起算点:
对因错误羁押申请赔偿的,时效自收到撤销案件、不起诉或无罪判决等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对错误执行财产申请赔偿的,时效自收到刑事诉讼程序终结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3、时效中止与除外:
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时效;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寻求救济的期间,亦不计算时效,但机关已明确告知应申请国家赔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