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传统认知中,肢体冲突与身体伤害往往占据主导地位,但精神虐待作为另一种形式的暴力,其隐蔽性与长期性使其成为更难以察觉的隐形杀手。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中,牟某虐待案成为关键转折点——法院明确认定,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这一判决标志着我国司法实践对精神虐待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于成熟,也揭示了法律对家庭暴力定义的深刻演变。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这一条款明确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与身体暴力并列。司法实践中,精神虐待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言语贬低、侮辱人格;以自残、自杀威胁控制对方;长期孤立、切断社交联系;以及通过经济控制、情感操纵等手段剥夺受害者自主权。
这些行为虽不直接造成身体创伤,却通过摧毁受害者的自尊、自信与安全感,导致其长期处于精神恐惧与自我否定的状态。
精神虐待的司法认定需满足三重标准:行为具有持续性及残忍性、形成事实家庭成员关系、虐待行为与精神损害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精神虐待的危害远超身体暴力。身体伤害可通过医疗手段修复,而精神创伤可能伴随受害者一生。长期遭受贬低、孤立的人,可能陷入自我怀疑、抑郁甚至自杀倾向;儿童在精神虐待环境中成长,更易形成讨好型人格或暴力倾向,形成暴力循环。
精神虐待的司法认定,标志着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治理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法律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工具,更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家庭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暴力都将受到严惩。对精神虐待的零容忍,是对人性尊严的守护,也是对健康家庭关系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