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走了是否算肇事逃逸,关键在于双方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与行为是否符合逃逸的法定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此有明确界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双方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抢救伤员等法定义务,且主观上具有逃避事故责任(如逃避赔偿、规避处罚等)的意图而共同离开现场,双方均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双方已就事故处理达成口头协议(如协商好赔偿事宜),并留下真实身份信息后离开,且后续履行协议,因主观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不构成逃逸;仅口头约定但未留信息且事后失联,仍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此外,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双方为避免交通拥堵,将车辆移至安全地点后再报警处理,属于合法处置行为,不构成逃逸。
被撞者自己走了是否算逃逸,需明确逃逸认定的主体范围及核心要件,法律层面的肇事逃逸主体特指事故责任方而非受害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逃逸的定义,逃逸的主体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且核心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
被撞者作为事故受害人,其主要权利是获得赔偿,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即便被撞者自行离开现场,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肇事逃逸。
但需注意,被撞者自行离开可能存在自身权益受损的风险,未及时报警,可能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影响后续赔偿主张;存在隐匿伤情的情况,可能因未及时就医延误治疗,且后续难以证明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性。
同时,被撞者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如行人闯红灯),其自行离开不影响对其过错责任的认定,车辆驾驶人仍需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车辆驾驶人在被撞者离开后,未履行报警、保护现场等义务而自行离开,且主观具有逃避法律责任意图,车辆驾驶人仍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需强调,逃逸认定仅针对事故责任方,受害方的离开行为不适用逃逸条款,但从权益保障角度,被撞者应尽量留存证据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