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限房屋租赁合同,即未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且无法通过补充协议确定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的解除规则具有特殊性: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具体而言,出租人解除合同需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承租人,通常建议为一个月,以便承租人寻找新住所、搬离物品;承租人解除合同亦需提前通知出租人,避免出租人因房屋空置遭受租金损失。
通知方式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解除时间、原因等关键信息,以留存证据。
一方擅自解除合同且未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赔偿。
租赁合同中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拖欠租金达一定期限等,出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直接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但此类情形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前提,与不定期租赁的任意解除权形成互补。
无效协议因欠缺生效要件(如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存在“解除”问题,但需通过法定程序确认无效并处理后续事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协议的确认程序如下:
1、协商确认:
当事人可就协议无效事宜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确认无效,并明确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事项。
2、诉讼或仲裁确认:
协商不成,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诉讼或仲裁中,需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如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证据、欺诈胁迫的证据等。
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后,若认定协议无效,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决。
协议被确认无效后,法律后果包括:
1、返还财产:当事人应将因协议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收缴财产:若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效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劳动者权益,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处理规则需兼顾劳动者保护与用人单位权益。
1、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确认无效后,处理规则如下:
1、劳动报酬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经济补偿与赔偿: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如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如伪造学历),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重新订立合同:劳动合同全部无效且用人单位有过错的,若劳动者要求订立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订立,避免劳动者因合同无效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