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直播带货的合法性需结合年龄分层及行为性质判定,核心依据是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与直播带货的适配性,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了明确的监管框架。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开播需征得监护人书面同意。
直播带货作为商业性直播行为,自然适用该规定,即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直播带货的,平台提供服务则涉嫌违法,未成年人自身实施的带货行为因主体不适格存在合法性瑕疵;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同意后开展直播带货,且不得从事超出其认知能力的商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直播带货中的广告行为有严格要求,未成年人在带货中发布虚假广告、夸大产品功效等,需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未成年人直播带货不得涉及烟酒、奢侈品等禁售或限售商品,否则将面临更严格的法律追责。
未成年直播所签合同的效力需依据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及合同内容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核心判定依据。
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直播合同一律无效,因其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对其不产生约束力。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直播合同,合同内容简单、权利义务对等且金额较小,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有效;为涉及高额报酬、长期合作、复杂竞业限制等内容的商业合同,需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后才生效,未经同意或追认的,合同无效。
监护人追认需在法定期间内以明示方式作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直播平台明知签约方为未成年人却未要求其提供监护人同意证明,或存在诱导未成年人签订不平等合同的情形,即使监护人未追认,平台也可能因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合同内容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广告法》等强制性规定,如要求未成年人超时直播、发布违法广告等,无论未成年人年龄大小,合同均属无效,过错方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签订合同时,监护人应全程参与审核,明确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后续产生效力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