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生育行为需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生育或放弃生育。法律未将“生育子女”列为夫妻的法定义务,因此,结婚后选择不生育是公民自主行使权利的表现,不构成违法行为。
若夫妻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法律提供多元化解决途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若因生育分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离婚。但需注意,单纯以“不生育”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若无法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此外,若一方因医学原因无法生育(如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双方曾书面约定生育子女但一方违反约定,法律会综合考量具体情况,但均以尊重生育自主权为前提。
例如,女方因健康原因拒绝生育,其选择受法律保护;若双方书面约定生育后女方反悔,男方虽可主张违约责任,但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调整责任认定。
彩礼退还问题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判断。该条款明确,彩礼退还的法定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需以离婚为条件)。未生育子女本身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即使未生育,彩礼通常不予退还。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长、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对彩礼退还比例进行酌定。例如,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大,法院可能判决部分退还;若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如购置家具、支付医疗费用),则可能减少退还比例。
此外,若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举债支付彩礼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即使已共同生活,离婚时法院仍可能支持退还部分彩礼。需强调的是,彩礼退还的核心在于“婚姻关系是否实质成立”及“给付是否导致生活困难”,而非是否生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