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构成偷税。转换收入性质的核心逻辑是通过改变收入类型(如将劳务报酬转为经营所得),利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税率优势(部分地区核定征收率低至1.5%)或费用扣除规则(经营所得可扣除成本费用),实现税负削减。
例如,某主播将1200万元劳务报酬转为经营所得,按核定征收率1.5%计税,仅需缴纳18万元个税,而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则需缴纳413.808万元,税款流失超九成。
税务机关对转换收入性质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中明确,灵活用工人员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需根据经济实质判定,而非仅看合同形式。
若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缺乏实际经营(如无固定办公场所、无真实业务往来、无成本费用支出),或收入性质与业务实质明显不符(如主播直播带货收入仍按咨询服务费申报),税务机关可否定其经营所得性质,直接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并追缴税款、滞纳金,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至5倍的罚款。
若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或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面临刑事处罚。
除偷税的行政与刑事风险外,转换收入性质还可能引发以下法律后果:
一、扣缴义务人连带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如企业、平台)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导致税款流失的,需承担应扣未扣税款0.5倍至3倍的罚款。若扣缴义务人明知纳税人转换收入性质仍协助实施(如为空壳公司开具虚假发票),可能被认定为“帮助偷税”,面临更严厉处罚。
二、虚开发票罪风险
转换收入性质常伴随虚开发票行为(如将“劳务报酬”虚开为“咨询服务费”)。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发票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信用惩戒与行业禁入
税务机关可将偷税纳税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若协助纳税人转换收入性质,可能被列入涉税服务失信主体,面临暂停执业、吊销资质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