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可以是受害者本人,若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需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详细描述家暴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实,以及具体的保护请求,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责令其迁出住所等。
还需提交身份与关系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等,以及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医院的诊疗病历、伤情鉴定报告,施暴者的悔过书,家暴现场的视听资料,双方的威胁类聊天记录等。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一般会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内即可作出。
裁定作出后,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和组织,保护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通常3-6个月,确有必要的可申请延长。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首先要保持冷静,避免因惊慌失措而激怒威胁者,导致情况进一步恶化。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详细、准确地向警方描述威胁的具体情况,包括威胁者的身份、威胁的方式、地点及频率等关键信息,以便警方能够迅速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对威胁者进行警告、传唤等。
同时,要留存好与威胁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信件等,这些证据在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中至关重要,能够有力地证明遭受威胁的事实,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感觉危险紧迫,可前往安全场所,如亲戚朋友家、社区服务中心或酒店等,避免独自待在可能受威胁的地方,降低遭受伤害的风险。
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借助法律的力量禁止威胁者实施暴力、骚扰等行为,若其违反保护令,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