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做手办卖钱是否违法,核心取决于手办原型的版权状态及是否取得合法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手办以动漫、游戏、影视角色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为原型,且制作售卖者未获得著作权人明确的书面许可,其制作行为侵犯复制权,售卖行为进一步侵犯发行权,需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手办原型属于公共领域作品(如作者去世超过50年的经典文学或美术角色),或制作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授权并在授权范围、期限内开展售卖,则不构成侵权。
需特别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明确排除商业营利行为,即便仅少量制作售卖,只要具备盈利目的,就无法纳入合理使用范畴,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自己做手办的视频发到网上是否侵权,关键在于视频内容是否侵犯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是否满足合理使用的严格条件。
《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列为著作权人专有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视频清晰展示手办制作全过程,且手办原型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且未获授权,该视频通过网络传播会使公众间接接触到原作品的核心元素,可能被认定为对原作品的变相传播,从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仅在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情形时可免责,如视频以个人学习、研究为目的,仅局部、少量展示手办且清晰指明原作者及作品名称,同时未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未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视频带有商业属性,如植入广告、引流带货、接受平台分成或赞助,或未指明原作品信息、长时间近距离展示手办细节以吸引流量,均会超出合理使用边界,构成侵权,可能面临视频下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后果。
自己做手办送给别人是否侵权,需结合赠送的规模、目的及原型版权状态综合判定,核心仍围绕复制权与发行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发行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赠与,因此赠送行为的合法性与售卖行为本质一致,均需以获得授权或原型进入公共领域为前提。
仅为个人之间的少量无偿赠送,如赠与直系亲属、好友,且未借助赠送进行商业宣传或变相获利,同时手办原型非受保护作品或符合合理使用条件,则通常不被认定为侵权,此类行为属于个人交流范畴,未对原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实质影响。
但赠送规模较大,如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批量赠送,或作为商业活动中的营销赠品、抽奖礼品,即便未直接收费,也因具备商业属性且扩大了作品复制件的传播范围,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发行权。
更需注意的是,手办原型受著作权保护且未获授权,即便仅少量赠送,制作过程已侵犯复制权,著作权人仍有权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要求停止赠送行为,并可主张赔偿损失,因为未获授权的复制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与后续是否盈利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