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国籍被注销后,当事人需按法定流程办理后续手续,有恢复中国国籍需求也需遵循明确的法律路径。
国籍被注销后,首要任务是办理户籍注销手续,根据户政管理规范,需由本人或亲属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国籍认定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外国护照等证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部分地区支持线上办理,法定办结时限通常为1个工作日。
同时,需及时处理与中国户籍相关的权益事项,如银行账户、房产登记、社保医保等,避免因户籍注销导致权益受损。
当事人希望重新获得中国国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申请恢复,该条款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但核心前提是必须放弃外国国籍,且需经法定审批程序由国内市、县公安局或国外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受理申请,最终由公安部审批,批准后核发相关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恢复申请需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证明材料,审批流程严格,且恢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这是恢复中国国籍的法定强制性要求。
双国籍被发现后无法保留中国国籍,这是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直接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否定了双国籍存在的合法性。
对于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国籍丧失的情形该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无需额外审批程序,国籍丧失具有法定自动性。
即便非定居外国但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外国国籍,结合第八条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的反向推导,中国公民主动取得外国国籍的行为,同样会导致中国国籍丧失。
实践中,一旦双国籍被公安机关发现,会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等地方执行细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国籍认定书,确认丧失中国国籍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会依法注销其中国户籍,不存在通过申请或协商保留中国国籍的法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