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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生鲜灯处罚依据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5-12-10    人已阅读
导读:在农贸市场、超市等生鲜销售场所,生鲜灯曾是商家提升商品卖相的常见工具。这种通过特殊光源改变生鲜色泽的照明设备,虽不直接影响食品质量安全,却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真实状态的判断。

使用生鲜灯处罚依据是什么?

使用生鲜灯处罚依据是什么?

  针对"生鲜灯"的处罚依据主要源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该条款规定,若销售者违反第七条第二款,使用违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力度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直接挂钩:首次违规且及时整改的,以警告为主;经警告后仍继续使用或拒不整改的,则面临高额罚款。

  执法标准上,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四个不得":不得使用有色光源、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感官认知。

  例如,在肉类摊位使用红色半透光遮阳棚、在蔬果摊位使用高彩度背景墙等行为,均可能因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真实色泽的判断而被认定为违规。

  此外,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也需符合自然光显色标准,不得通过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检查。消费者若发现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或12345等渠道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核查并处罚。

使用生鲜灯是什么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一条款直接界定了"生鲜灯"的违法性——其通过红色、蓝色等有色光源或灯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人为改变肉类、蔬果、海鲜等商品的自然色泽,使消费者难以通过视觉判断商品的新鲜度、成熟度或品质等级。例如,红色光源可能让肉类呈现异常鲜红,绿色光源可能掩盖蔬果的瑕疵,蓝色光源可能使海鲜显得更透亮,均属于对商品感官性状的明显改变。

  从法律定性看,此类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生鲜灯"通过技术手段干扰消费者感官判断,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色泽的知情权。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明确,即使"生鲜灯"不加速食品腐坏,不影响质量安全,但其误导性已构成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破坏,属于《办法》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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