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16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分省份地区的计算方式为本人工资×8个月,或是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分省份地区的计算方式为本人工资×40个月,或是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5.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以及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六级伤残属于中度伤残,其程度主要体现在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功能障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但尚能部分代偿。以下是六级伤残的具体表现: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如精神障碍或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外伤性癫痫(中度);尿崩症(重度);一侧完全性面瘫;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等。
2.头面部损伤:
如面部瘢痕累计面积较大(如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累计长度达20cm,或片状细小瘢痕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双侧眼睑严重畸形;一眼球缺失或萎缩,另一眼视力≤0.5;双眼视野中度缺损;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等。
3.颈部及胸部损伤:
如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两肺叶切除术后等。
4.腹部损伤:
如肝切除1/2以上;肝衰竭早期;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肾功能中度下降;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等。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如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未成年人双侧卵巢或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睾丸或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等。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如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手或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等。
7.体表及其他损伤:
如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六级伤残患者通常需要一定医疗依赖,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明显限制,但通过适当康复和辅助措施,仍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生活自理和部分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