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对于正常结清的网贷记录(即无逾期、无违约的借贷行为),其性质属于“非不良信息”,但实践中仍需遵循征信系统的管理规则。
保留期限与消除逻辑:
1、五年保留期:
正常结清的网贷记录通常会在征信报告中保留五年,自贷款结清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则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信用历史参考,同时避免过度留存非必要信息。
2、自动消除机制:
五年期满后,征信机构需依法删除该记录,且不得再向信息使用者提供。
3、特殊情形说明:
网贷平台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其内部记录的留存时间可能由平台自行规定,但此类记录不影响央行征信报告的消除规则。
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时,可能参考更长期限的征信记录,但法律未赋予其强制要求。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而正常结清记录的消除规则虽未直接提及,但实践中参照“五年保留期”执行。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时,均认可征信机构对正常结清记录的五年保留规则。
网贷记录涉及逾期、违约等不良行为,其消除规则更为严格,需以“不良行为终止日”为起算点,并满足特定条件方可消除。
消除规则与例外情形:
1、五年消除期:不良网贷记录自逾期欠款全部还清之日起保留五年,期满后自动删除。
2、未结清的持续留存:若逾期欠款未结清,不良记录将长期保留,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3、错误记录的异议申诉:若征信记录因金融机构失误或非本人原因导致错误(如非本人贷款、逾期记录不实),用户可向央行征信中心或放贷机构提交异议申请,要求更正。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核查并处理,确认错误的应立即更正。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赋予信息主体对错误记录的异议权,同时规定征信机构未依法处理异议的,用户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