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犯罪类型上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核心保护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与人格尊严,这一归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体系明确界定。
刑法分则第四章专门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该章罪名均以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权利及民主权利为保护对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其中之一,通过规制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维护社会信息安全秩序。
从犯罪构成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时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仍积极实施;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受法律保护权;犯罪客观方面体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行踪轨迹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应的刑法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该条文历经修订完善,当前条款明确了罪状与法定刑,配合司法解释形成完整适用规则。
条文核心内容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包括信息类型与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前科情况等,如非法获取、出售行踪轨迹信息五十条以上即属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则属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明确,设立用于实施该罪的网站、通讯群组且情节严重的,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初犯且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的,可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