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款还清后,征信仍会留存不良记录但并非永久保留,核心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不良信息留存规则。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恶意欠款的不良行为终止之日即欠款全部还清的日期,这意味着还清欠款后,相关不良记录仍会在征信报告中保留5年,期间无法通过常规方式直接删除。
需明确恶意欠款与普通逾期的征信记录规则一致,区别仅在于欠款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影响不良记录的留存期限。
同时,《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金融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信息主体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主张异议,要求核查更正。
恶意欠款还清后虽有不良记录留存,但可通过法定途径修复征信状态,减少负面影响。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后可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恶意欠款还清即属于纠正失信行为的核心要件。
对于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况,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可向认定单位申请移出,认定单位审核通过后,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会在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涉及行政处罚类失信信息,满足完全履行义务、达到最短公示期等条件后,可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此外,《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该说明可作为金融机构评估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需注意,修复仅针对公示信息或严重失信名单,核心征信报告中的不良记录仍需按5年期限留存,不存在提前删除核心记录的违规操作。
恶意欠款还清后,征信不良记录的5年留存期内会产生阶段性影响,但影响程度随时间递减。
从金融机构风控角度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将征信不良记录作为授信审核的重要依据,还清欠款后短期内申请信贷可能面临额度降低、利率上浮或审批驳回等情况,但随着良好信用行为的累积,影响会逐步减弱。
在留存期内,信息主体需持续维护信用,避免新增不良记录,同时可通过正常使用信贷产品并按时还款的方式重建信用。
5年留存期满后,征信机构需依法删除不良记录,删除后该记录不再对信用评价产生影响。
发现征信机构未按规定删除超期不良记录,可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处理结果应在20日内反馈,经核查属实的需立即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