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2026年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一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延续了1980年婚姻法的核心规定,其立法依据包含三方面考量:
其一,生理层面,二十二周岁与二十周岁符合人体发育成熟周期,确保婚姻双方具备生育与抚养能力;
其二,心理层面,该年龄区间通常已完成高等教育或职业培训,具备承担家庭责任的心理成熟度;
其三,社会层面,与计划生育政策及人口结构优化目标相衔接,避免早婚导致的资源分配压力。
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五十条授权,结合当地民族习俗制定变通规定,但变通范围仅限于少数民族聚居区,且不得低于法定婚龄下限。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及2025年最新政策,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交三类核心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
双方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者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个人页原件。
身份证遗失,可凭临时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户籍证明有效期为30日。
2、婚姻状况声明:
需签署《无配偶及血亲关系声明书》,声明与对方不存在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此声明兼具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功能,婚姻登记机关可通过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核验声明真实性。
3、合影照片:
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照片需符合《婚姻登记照片标准》(MZ/T0002-2015),禁止使用合成、修图或翻拍照片。
特殊群体需补充材料:
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再婚者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涉外婚姻需提交经公证的单身证明及中文译本。
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案已取消户口簿作为必备材料,但户籍信息仍需通过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核验,确保登记主体适格。
自2023年6月1日起,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范围已扩大至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等人口流动大省。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试点地区内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当事人,可凭一方居住证及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此制度突破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户籍地办理”的原有限制,其法律基础包含两方面:
其一,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授权,将婚姻登记纳入“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确认事项,允许地方试点创新;
其二,依托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确保异地登记与户籍地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强调的是,跨省通办仅适用于试点地区,非试点省份仍需遵循户籍地办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