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的合法性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一条款为婚内财产协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表明夫妻双方有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对财产进行自主安排。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要求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而产生纠纷。
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夫妻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分配以及处分等事项,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明确。
婚内财产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
婚内财产协议要具备法律效力,需满足多个条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是精神正常、能够清晰表达自己意愿的成年人,能够理解协议的内容和后果。
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协议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协议内容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如果一方是在被威胁、欺骗的情况下签订协议,那么该协议可能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后,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要件,缺少书面形式的协议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对外关系上,其效力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存在财产约定,那么在债务清偿时,只能以约定归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如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等,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夫妻一方在承担了超出协议约定的债务份额后,可基于婚内债务约定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