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定性与原则规定来看,残疾军人抚恤金具有专属保障属性,通常情况下法院不得冻结。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是国家按照规定对残疾军人给予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其核心功能是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医疗等法定需求,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性。
与之配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列举了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类型,其中包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残疾军人抚恤金因其特殊保障性质,属于司法解释隐含的受特殊保护的财产范畴。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具有特定性,用途具有专属性,直接关系到残疾军人的生存权与优抚待遇的实现,随意冻结可能违背优抚政策的立法初衷,因此原则上不允许法院冻结。
存在特殊情形时,法院可在严格限制条件下对部分抚恤金进行处理,但需以保障残疾军人基本生活为前提。残疾军人涉及自身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赔偿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可能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此时需遵循生存权优先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对被执行人必要生活费用的保护精神,仅能对超出残疾军人基本生活、医疗需求的部分抚恤金进行执行,且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需明确的是,这种特殊情形的适用范围极窄,仅针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债务性质特殊的情况,绝对禁止对保障基本生活的抚恤金份额进行冻结。
同时,残疾军人抚恤金与死亡抚恤金存在本质区别,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不属被执行人遗产故不可执行,而残疾军人抚恤金归军人个人所有,仅因保障属性受限执行。
当残疾军人遭遇抚恤金被不当冻结时,可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救济。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冻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提交抚恤金发放证明、残疾军人证、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证明被冻结的抚恤金属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必要财产。
执行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异议成立,将裁定撤销或改正冻结行为;异议不成立,将裁定驳回。对裁定结果不服的,被执行人还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从权利保障角度出发,残疾军人应了解自身抚恤金的法律保护属性,遭遇不当执行时及时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维权;债权人也应理性认识抚恤金的执行限制,避免主张不当执行请求。
此外,残疾军人也可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协助沟通协调,确保优抚保障待遇的依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