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律层面,未经审批支出直接违反《预算法》与《会计法》的核心条款。
《预算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预算支出必须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科目间的资金调剂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第七十二条进一步强调,行政单位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事业单位支出需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
若未经审批擅自调整预算科目或超支,财政部门可依据《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例如,某单位擅自将“办公经费”调剂为“人员福利”,即使未超总额,仍属违法调整预算科目,需承担行政处罚。
在党纪层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纳入廉洁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范畴。
根据中央纪委审理室解读,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违规动用国库款项、超标准列支会议费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情节严重者可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进一步强化了对未经审批支出的纪律约束。
当未经审批支出行为涉及资金性质变化或主观恶意时,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若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将构成挪用资金罪。
例如,某企业会计未经审批将100万元公款转至个人账户用于炒股,即使计划短期归还,仍可能因“进行营利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单位资金,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数额较大的(通常为6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1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行为同时违反《预算法》与《刑法》,如政府工作人员擅自调整预算并挪用资金,可能面临行政处分与刑事追责的双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