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收到偷来的东西如何判定处置,核心在于是否具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要件,单纯缺乏主观故意的情形不构成刑事犯罪,仅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为前提,主观故意是该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针对不知情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需综合行为人接触接收的信息、交易行为的异常情况、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等多方面证据审查判断,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不认定为具备主观故意。
因此,能证实对物品系盗窃所得这一事实完全不知情,且无证据表明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形,该收受行为因缺乏犯罪主观要件,不构成刑事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需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将物品返还给合法权利人。
存在交易价格明显异常、无合法凭证却未核实等情形,司法机关可能推定其应当知道,进而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不知情收到偷来的东西是否需要罚款,取决于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单纯不知情收受赃物的民事情形无需缴纳罚款。
从刑事处罚层面看,因被推定应当知道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处的罚金属于刑事处罚范畴,仅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适用。
从行政处罚层面看,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存在一定过错且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可能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能完全证实不知情且无过错,則不涉及行政处罚类罚款。
从民事责任层面看,不知情收受赃物仅需承担返还物品的民事义务,不存在罚款的民事责任形式。
需要明确的是,罚款作为行政或刑事处罚手段,其适用以行为具有违法性或犯罪性为前提,而单纯不知情且无过错的收受行为,因缺乏违法犯罪的主观基础,不满足罚款适用的法定条件。
此外,因不知情收受赃物产生财产损失,可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向物品出售方追偿,但这与罚款的处罚性质截然不同,二者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