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卖假药是否判刑,核心在于是否具备明知是假药的主观故意,单纯缺乏主观故意的情形不构成刑事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该罪虽为行为犯,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条件,但主观故意仍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司法实践中,对不知情的认定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引明确,需审查行为人从业经历、进货渠道是否正当、销售价格是否明显异常、药品包装标签是否合规等多方面证据,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所售药品为假药的,不认定为具备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无法证明不知情,或存在可推定应当知道的情形,如从无合法手续的渠道低价进货、药品无合法批准文号等,则可能被认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此外,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不涉及刑事判刑。
不知情卖假货是否罚款,取决于能否证明合法进货来源及主观过错程度,并非必然产生罚款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销售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当承担停止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等责任,罚款的适用需区分主观状态:
1.能充分证明自己不知情,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可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罚款处罚。
2.无法证明不知情,或存在未尽到合理查验义务等过错,则需面临罚款,罚款幅度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该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并非行政罚款。
需注意的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时需承担刑事罚金责任,但该罚金以构成犯罪为前提,与行政罚款性质不同。
此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即便不知情,也需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一民事责任不等同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