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特殊严管要求。
从刑事责任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处拘役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拘役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情节确定。
即使未发生事故,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记录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影响贷款、消费等民事活动。
当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时,法律责任将进一步升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若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显著高于单纯危险驾驶罪: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逃逸等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行政处罚方面,除吊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考等常规处罚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在量刑时将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等情形,均应从重处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