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成年后,继父母一般不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仅在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仅及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无权要求父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继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明确,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为前提。
继子成年前未与后妈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妈对其本就无法定抚养义务,继子成年后自然无需继续抚养;成年前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当继子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后妈对其的抚养义务即告终止。
例外情形仅针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如因丧失劳动能力、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且双方此前已形成稳定抚养教育关系的,从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后妈可能需酌情承担部分抚养责任,但需以后妈具备负担能力为前提,具体责任范围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继子对后妈是否负有赡养义务,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相关义务的产生与存续均有明确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反向明确,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据此,继子在未成年时期受后妈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继子成年后,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后妈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该义务不因后妈再婚、亲子关系变化等因素而终止。双方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即便继子成年,也无赡养后妈的法定义务。
同时,赡养义务的履行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后妈确有赡养需求,即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二、继子具备相应负担能力。
此外,相关司法实践明确,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与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并行不悖,且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即便双方关系恶化,继子仍需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后妈承担赡养义务,仅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除权利义务关系,但需保障后妈晚年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