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物业,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如未安装监控、未设置警示标识等),导致高空抛物造成损害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物业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受害者需证明损害与高空抛物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则需自证已尽管理义务,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的构成需满足“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要件。
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结合行为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性质及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1、危害公共安全:
抛掷物品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
从高层抛掷砖头、铁块、花盆等重物,或抛掷燃烧物、腐蚀性液体等危险物品,即使未砸中人员,也可能因“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
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特殊情节从重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等情形,应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高空抛物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而非刑事追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警告、罚款或拘留。
此外,即使行为未构成犯罪,受害人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自证清白者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这种“民事先行、刑事兜底”的规制模式,既保障了受害人权益,又避免了刑事处罚的过度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