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及《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污水的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
1、直接操作人员责任: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员工在职责范围内违规排放污水且领导未明确指示或监督不力的,员工承担主要责任。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操作人员明知污水超标仍排放的,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2、企业管理者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性负有法定管理责任。
存在授意排放、篡改数据等行为,将构成共同犯罪或单独成罪。
3、单位整体责任: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实践中,环保部门通常先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污水排放行为构建了"行政-刑事"双重规制体系:
1、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污水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
违反者将面临:
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2、刑事犯罪行为: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需满足"严重污染环境"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下列情形纳入"严重污染环境"范畴:
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超标三倍以上
向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有毒物质。
致使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一人以上重伤。
3、特殊情形认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水的,构成"特别严重污染环境",量刑幅度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38条及最新司法解释:
1、基本刑:超标排放污水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加重刑:具有以下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饮用水源地排放。
致人重伤/死亡。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使用暗管等隐蔽排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