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同时配套司法解释对特殊亲属关系的继承资格作出细化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位,其中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或者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才有权继承遗产。
关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具体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
一、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构成养兄弟姐妹关系,可互为第二顺位继承人,而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成立而消除,不再互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二、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需以形成扶养关系为前提,未形成扶养关系的不互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且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遗产后,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这些规定既明确了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核心范围,又兼顾了拟制血亲、扶养关系等特殊情形的认定,保障了继承关系的公平合理。
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适用转继承制度,核心依据是《民法典》关于转继承的通用规定,适用条件与第一顺位继承人并无差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这一规定并未限定继承人的顺位,因此第二顺位继承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触发转继承。具体适用条件包括三个核心要件:
一、时间要件,需满足被继承人先死亡,第二顺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在遗产分割后死亡则不构成转继承,其已取得的遗产按普通继承处理。
二、权利要件,第二顺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且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因虐待被继承人等情形丧失继承权,或已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则不发生转继承。
三、排除要件,被继承人未通过遗嘱对遗产继承作出特殊安排排除转继承,遗嘱有明确约定则优先适用遗嘱内容。
转继承的标的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人范围为该死亡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需在继承份额内承担相应的遗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