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注销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经核准后收缴营业执照。
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章的具体处理方式。
实务中,公司注销后公章处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应当在清算组成立后立即收回所有公章并登记备案;
2、清算期间公章由清算组保管并使用;
3、清算结束后,公章应当予以销毁或交由登记机关备案。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撤销、注销时,应当将全部印章交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法人终止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注销登记之日起消灭。
因此,公司注销后:
1、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公章原则上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特殊情况下可能产生表见代理问题,若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公章仍有效,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
实务中,公司注销后使用公章签订合同原则上无效,但可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此有细化规定:
1、公司有未决诉讼不影响申请注销,但需在清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2、清算组应当将诉讼情况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3、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申请破产;
4、恶意注销逃避债务的,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公司提供诉讼情况说明和债务处理方案。
诉讼可能影响债权人利益,登记机关可能暂缓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