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顺序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一规定明确了非亲生子女在法定继承中的平等地位,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养子女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
这意味着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且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权。
根据司法解释,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如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等;
二是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如成年后对继父母进行经济供养或生活照料。
形成扶养关系后,继子女可继承继父母遗产,且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遗产。
若非亲生子女既未形成收养关系,也未形成扶养关系,则一般无法定继承权。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亲属,可适当分得遗产,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子女非亲生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特定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第一,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且对外以夫妻相称,可能被认定为重婚。
第二,诈骗罪。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并生育子女,可能构成诈骗罪,但认定需满足严格条件:
一是欺诈行为需达到“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处分财产”的程度;
二是欺诈内容需涉及婚姻本质,如虚构身份、隐瞒重大疾病等。
实践中,因子女非亲生主张诈骗罪的案例较少,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如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或重新分割财产。
第三,其他特殊情形。
一方在婚姻中故意隐瞒子女非亲生事实,导致对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可能涉及民事侵权,但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