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若以“不垫付、不看望、不护理”态度应对,本质上是逃避法定责任与道德义务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肇事车辆参加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未参加交强险或抢救费用超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后续向肇事方追偿。
这意味着,肇事方并无“必须垫付”的强制性义务,但需配合保险理赔流程,且不得阻碍受害者获得及时救治。
然而,法律对肇事方的义务要求远不止于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需承担赔偿损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侵权责任。
若肇事方拒绝协商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后,若肇事方仍拒不履行,受害者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查封其财产、限制高消费,甚至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其征信、出行及社会评价。
面对肇事方的消极态度,受害者需主动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权益:首先,立即报警并保留现场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费用单据等,这些是后续索赔的核心依据。
其次,联系肇事方保险公司,要求其介入理赔流程,若保险公司推诿,可向银保监会投诉。
再次,若肇事方拒不配合,可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最后,若肇事方存在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务必向警方说明,推动刑事立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此外,社会救助机制可为受害者提供临时保障。若肇事方未投保或无力赔偿,受害者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或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缓解燃眉之急。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与赔偿主张,本质是法律对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肇事方若以“三不”态度逃避责任,不仅无法免除法律义务,反而可能因消极应对扩大损失。
受害者需保持冷静,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让责任者承担应有代价,方能推动社会对交通规则与生命尊严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