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款: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等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纳入治安处罚范畴,且未区分公开传播与私密传播。
这意味着,无论传播场景是微信群聊还是一对一私聊,只要行为符合“传播淫秽信息”的构成要件,均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点解析:
1、“淫秽信息”的界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信息需满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且“具有诲淫性、无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条件。
2、传播行为的认定:传播需满足“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双重条件。即行为人明知内容淫秽仍主动发送,且通过通讯工具完成信息传递。若因误发、被他人盗用账号发送等非主观故意行为,一般不构成违法。
二、司法解释:
尽管法律未对情侣私聊设置专门豁免条款,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判断标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可不予处罚。
结合司法解释与实务操作,情侣间私聊发送不雅内容可能豁免处罚的情形包括:
1、自愿、私密且无扩散风险:若内容仅限于情侣双方,未涉及第三方,且双方自愿、无胁迫或牟利目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介入。
2、情节显著轻微:若传播数量极少(如仅发送1-2张图片)、范围极小(如仅限双方),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甚至不予处罚。
需追责的情形:
1、涉及未成年人:若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如向未成年人发送、传播未成年人相关淫秽内容),根据新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将从重处罚。
2、牟利或大规模传播:若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信息(如贩卖视频、图片),或向多人传播(如向数十位好友发送上百个视频),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面临刑事处罚。
三、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处理情侣间私聊发送不雅内容案件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传播对象与范围:若内容仅限双方,且无扩散证据,一般不启动处罚程序;若分手后一方恶意举报,公安机关会核实内容是否公开传播、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2、内容性质与数量:若内容属于“擦边球”(如搞笑表情包、文学性描写),且数量极少,可能不予处罚;若内容明确属于淫秽信息且数量较大,则可能启动处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