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首先,债权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包括禁止乘坐高铁、飞机,禁止在星级酒店消费等。
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成,法院可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判决分期支付。
但分期支付不影响赔偿总额的确定,且逾期未支付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故责任方无力赔偿时,受害人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可先行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救助基金可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对于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020年车险综合改革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超出部分,若责任方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可按合同约定理赔。
侵权人无力赔偿且不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受害人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请求法院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需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这里的"过错"包括明知使用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仍出借车辆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有过错:
1、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原因之一;
2、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3、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情形。
关于保险公司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商业三者险则按合同约定理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受害人可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法院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赔偿;
3、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