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为申请复核而非行政复议,复核流程与时限有严格法定要求,核心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自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交的将不予受理。复核申请需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且同一事故仅能申请一次复核。
提交途径有两种:
1.可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该部门需在二日内将申请及相关材料移送上一级部门。
2.可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上一级部门将通知原认定部门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上一级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围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提起诉讼并被法院受理,复核将自动终止。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同,除申请复核外,还可通过执法监督、信访及诉讼联动等多元途径寻求救济,核心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
认为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中存在违纪违法情形,可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举、控告,启动内部监督程序,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需依法及时查处。
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向公安机关信访部门提出信访诉求,由信访部门转送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此外,交警部门针对事故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可对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一并对责任认定书的合理性提出异议。
需注意,责任认定书本身属于处理事故的证据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单独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相关争议需结合具体纠纷场景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当事人在整个救济过程中需注重证据保全,及时收集监控录像、车辆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不可推翻,法院有权依法审查并确认其证明力,存在相反证据时可不予采信并重新划分责任,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需依法审查其证明力,而非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提交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认定书内容,如证明原认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或责任划分不公等情形,法院可不予采信该认定书,并结合全案证据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实践中,法院审查的核心是认定书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即使未直接撤销认定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更具说服力,也可依据查明的事实重新划分责任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欲推翻认定书,需承担举证责任,仅口头异议而无充分证据支撑的,法院大概率仍会参考认定书的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