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骚扰女性行为的性质、方式及危害程度,划分了差异化的处罚档次,核心条款聚焦言语、文字、图像骚扰及肢体猥亵等典型情形。
针对通过言语、文字、图像等非肢体方式实施的骚扰,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处的多次被明确界定为三次及以上,情节较重则包括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向多人发送、对被侵害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等情形。
针对肢体接触类骚扰,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满足性欲或寻求刺激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实施搂抱、抠摸等淫秽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骚扰对象为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或存在在公共场所实施、骚扰多人等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骚扰女性行为的治安处罚适用,需严格遵循违背他人意愿的核心构成要件,同时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对性骚扰的界定,骚扰行为的成立必须以违背女性意愿为前提,行为未明确指向特定女性,或经双方自愿认可,则不构成违法。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通过询问受害人、调取监控录像、收集证人证言等方式固定证据,精准认定行为是否违背意愿。
同时,需明确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标准:骚扰行为情节恶劣,如以暴力、胁迫方式实施强制猥亵,或造成严重后果,已超出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则应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滋扰、纠缠、跟踪等持续性骚扰行为,除常规治安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责令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行为人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出具的禁止性骚扰告诫书,还将面临进一步的治安处罚。
受害女性的维权途径与法律保障,是骚扰行为治安处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规定为维权提供了全流程支持。
受害女性遭遇骚扰后,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需及时开展调查处置,不得推诿拖延。报案时无需等待损害后果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骚扰的构成要件,即可依法启动查处程序。
除治安处罚外,受害女性还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的骚扰行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形成了行政处罚+民事追偿+单位追责的多元规制体系,既通过治安处罚震慑不法行为,也全方位保障受害女性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安全、平等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