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警队签署协议并不必然意味着事情彻底终结,协议的性质与案件涉及的责任类型决定了纠纷是否真正了结,核心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
交警队主持签订的协议多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本质属于行政调解协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该协议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争议,对双方具有民事合同约束力,但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也无法涵盖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处理。
协议仅涉及民事赔偿,且双方已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同时案件未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民事纠纷部分可视为终结;但如果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仍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案件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无证驾驶等,即便签署了民事赔偿协议,交警部门仍可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及交通肇事罪等刑事犯罪,民事赔偿协议仅能影响量刑情节,无法免除刑事责任,刑事程序仍会依法推进。
此外,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结案需满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划分公正等条件并出具相应文书,仅签署协议未完成法定结案程序的,行政层面亦未终结。
交通纠纷签署和解书后,反悔并非必然有效,仅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请求撤销或确认协议无效,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合法有效的和解书需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上述条件的和解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随意反悔无效。
但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如基于重大误解签订协议、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或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导致协议显失公平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
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时限,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重大误解的撤销时限为九十日,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撤销时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超过时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此外,和解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约定免除交通肇事罪等刑事责任,相关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合法条款的效力;协议主体不适格或调解程序违法,当事人亦有权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进而重新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