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因失业、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丧失还款能力时,主动沟通与协商是化解债务危机的核心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若被执行人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等情形导致执行中止,法院可裁定暂停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财产报告,详细说明收入减少、医疗支出等经济状况,并附银行流水、医疗证明等材料,申请调整还款计划。
若协商未果,执行和解协议是法律认可的替代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明确还款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完毕后,法院将依职权终止执行程序,避免对被执行人采取进一步限制措施。
个人破产制度为极端困境者提供了“债务重生”机会。
尽管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全面推行,但深圳等地已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请破产保护,通过债务重组或部分免除实现经济重生。
限制高消费(限高)是法院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其解除需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限高令的解除分为“自动解除”与“申请解除”两类:
1、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所有案件的,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限高措施。
2、申请解除: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
提供有效担保:被执行人提供等值财产担保,并经法院审查认可;
申请执行人同意: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明确同意解除限高;
生活或经营必需: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等紧急情况,需暂时解除限高以赴外地,经法院院长批准后可给予最长一个月的临时解除期。
限高措施的解除不依赖时间自动生效。
即使限高令已下达两年,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也不会主动解除。
唯有通过履行义务或满足法定条件,方可实现权利恢复。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法院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工具,其信息消除需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失信信息的消除分为“主动消除”与“期限届满消除”两种情形:
1、主动消除:若被执行人符合以下条件,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且法院审查同意;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2、期限届满消除:
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名单的期限为二年,且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行情节严重”或“多项失信行为”的,法院可延长一至三年。
期限届满后,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信息。
失信信息的消除不意味着信用记录的完全修复。
部分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体系可能保留历史记录,影响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活动。
被执行人再次出现未履行义务情形,法院可重新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形成“动态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