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基本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026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分为三个基本档次: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具体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修订)第一条规定,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下浮至2万元。
该解释第二条同时规定了"其他较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包括贪污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贪污扶贫、移民等特定领域资金;拒不退赃等情形。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加重情节与从宽处罚情形:
贪污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影响。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四种加重处罚情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贪污募捐款项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特别重大损失"作出细化解释,包括导致人员死亡、重大群体性事件、国家重点工程严重受阻等情形。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要求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应当重点查明上述情节。
从宽处罚方面,《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6年《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对贪污罪适用缓刑、免刑必须严格把握条件,数额巨大以上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免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适用于贪污案件,但《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要求从宽处罚建议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